本报海口4月10日讯(记者刘艳)今天召开的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海口市将设立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海口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该项资金奖励:
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在其他方面为海口市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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