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温江区的钟成禄等32位集资户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新疆华油企业集团公司集资建房纠纷一案,在历经三年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维持原裁定——抗诉——维持——再抗诉”过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定,指令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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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法院表示管不着
1998年6月,钟成禄等32位集资建房户分别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为建设方,钟成禄等人为出资方,建设方利用出资方集资款为其建设自用住宅。协议约定:如无工期顺延的合理原因,建设方未如期交房,逾期每天按出资方所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出资方支付罚息。
协议签订后,集资建房户们对房屋进行了全额集资,按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而建设方却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在延期6个多月后才履行了交房义务。于是,32位集资建房户将建设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设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32位集资建房户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职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企业在建房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案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属单位内部纠纷,应由管理方即单位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两次抗诉:集资户拿到违约金
一审裁定作出后,集资建房户们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集资建房户们仍不服,于是分别向温江区和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该申诉案后,两级检察院召开专门会议,并成立了专案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法理论书籍以及涉及相似情形的判决进行了仔细研究,很快查清了案件事实。成都市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非法院所认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002年成都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
2004年12月,成都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再抗诉。2005年9月,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底,省高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6年底,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进行了调解,集资建房户们与建设方达成和解,由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新疆华油企业集团公司给付该苑住户32人违约金共计10万元,32名集资户拿着感谢信和锦旗感谢成都市检察机关为他们讨回了公道。市检宣本报记者晨迪
名词解释
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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