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家住南京的张先生有一处房产,因城市规划被予以拆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41万元,这笔拆迁补偿款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张先生也弄不明白。记者就此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说,其实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只要是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就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同样免征土地增值税。(光霞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