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副所长。
殷某于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7日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负责派出所的全面工作,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另案处理)。
2005年10月起,张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普济路57弄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李某于同年11月中旬,与被告人殷某商议借用警用无线电台。被告人殷某明知李某参与开设赌场,仍授意派出所民警施某(另案处理)向李某出借天目西路派出所配发给施某使用的编号为“313”的无线电台及附件,遂使李某等人通过监听该电台,掌握了向“110”举报及查处该赌场的相关信息,从而多次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殷某于2005年12月下旬,与派出所民警谢某、天目西路派出所分管治安的副所长李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查禁普济路57弄赌场的方案,会后被告人殷某即打电话将查禁方案通报给李某,从而使李某等人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2006年1月8日,李某、张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发生重大持械斗殴,造成1人受重伤。
被告人殷某于2005年11、12月间,利用全面负责天目西路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为诱使殷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犯罪而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出借警用电台,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便利;被告人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已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决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殷××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受贿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殷某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