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在庭审中,“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一封匿名信
2006年3月的一个周末,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到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里聊天时,提到了该县一个土地被卖事件,政府本来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认为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他们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
在县委工作的南回荣喜欢舞文弄墨,担任了执笔人,薛志敬和杨秦玉在旁边补充修改。在随后1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3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文中向县委书记李润山提出四问: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哪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遭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文中每“问”之下,都有详尽的论证,文章最后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文章写完后,他们决定让别人也“欣赏”一下自己的文章。出于安全考虑,南回荣到几十公里外的侯马市的一个打字复印店将该材料打印,并复印了40份,交给杨秦玉,杨在家写好信封上的邮寄地址,又到侯马市去邮寄。
这篇文章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沦为阶下囚
文章寄出10天后,他们招来了警方的调查,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拘留。薛志敬由于不在本县,随后被网上通缉,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职务。
在羁押期间,纪检委办案组人员到看守所与他们谈话:“你们犯了严重错误,要深刻地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检查从7月19日开始写了改,改了写,整整3天。检查“通过”后,县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董旭光亲自和他们谈话:县里决定召开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当场作深刻检讨。
2006年8月2日,南和杨戴着手铐被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一间会议室内,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退休老干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检查。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公开警示会开过了,检讨作过了,党纪、政纪处分都宣布了,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过了不到一个星期,2006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杨秦玉、南回荣提起公诉。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对该判决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李书记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在工作上,他本人从来没有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有过矛盾,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刑,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3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
该自诉还是公诉
5月15日,“薛志敬诽谤案”在稷山开庭。“诽谤县委书记”该不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该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从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跃在稷山县的政治舞台上,并没有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检察人员称,之所以提起公诉,是“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县各界广为传播,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辩护人辩称,事发之后稷山县的“两会”顺利召开,李润山继续担任县委书记,稷山县没有发生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稷山县经济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摘自2007年5月15日稷山电视台新闻)。可见被告的所谓诽谤没有影响稷山县的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存在可以公诉的法律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当。
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而这样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公权就可能变成个别人的私权。
是举报还是诽谤
三干部编写的《众口责问李润山》第三问称,李润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时间,就到该县的红楼宾馆(该县惟一的三星级宾馆)去打乒乓球,服务小姐一个班。“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9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也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还有人用咂啦歌描绘李书记:美咂啦!耍咂啦!享咂啦!浪咂啦……”
正是这一问,使检察人员认为他们是“诽谤者”:被告人明知道李润山个人私生活问题纯属虚构,但还积极地予以整理、打印、散发,可见被告人主观上恶意性较大,有诽谤他人之意。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3人在羁押期间,均承认这些话是他们编的瞎话,只是想敲驳敲驳(提醒提醒)李书记。公诉人还出示了数十份证人证言,称李书记没有“女秘书”,是个实干的好官。
辩护人称,被告等人编写的“众口责问”一文内容基本真实,并非捏造。公诉机关不能要求一个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全部准确,更不能要求举报材料中的每一句话都说得恰如其分。刑法明确规定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材料,只是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问题。起诉书称他们邮寄材料的范围是运城市委、运城市政府、稷山县四大班子的领导及县里部分局级领导,没有一个是普通老百姓,邮寄的数量只有37份,这样的范围与数量说明这完全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不是公然向社会散布的行为;被告人的所谓诽谤没有给李润山个人的名誉造成影响,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李书记2007年4月25日甚至被稷山县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举报内容基本真实,根本不构成诽谤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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