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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汽车是消费行为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省人大财经委认为

  昨日,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岷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介绍关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时说,财经委认为,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应属于消费行为。

  明确界定消费者概念

  省人大财经委研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们的消费理念、要求、水平、范围和层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生活消费的范围大大拓宽、水平不断提高,消费不再仅限于生存式的生活消费,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也应属于消费行为;同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目的呈现多样性,只要消费者未将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转手以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行为就可以视为“为生活消费需要”。

  另一方面,相对经营者而言,作为个体的消费者由于交易信息、交易能力和交易经验相对缺乏,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稿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增加消费者权利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市(州)人大的建议,二审稿比一审稿增加了“消费者权利”一章,并结合我省消费者维权实际,增加了“消费者人格权、隐私权保护”,“消费者对格式合同条款的选择权、对违法交易的拒绝权”,“消费者获得交易凭证”,“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内容。

  增加消费者权益国家保护

  赵岷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消费者在维权中经常发生调解或裁后不履行、诉讼难等情况,致使消费者的民事权益难以真正落实。为解决这一问题,二审稿增加一章“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并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有问题的商品责令召回的权力。此外,还对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质量检测费经营者垫付

  赵岷介绍,在消费争议的解决中,要明确责任,就要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对检测、鉴定事项难以达成一致。二审稿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所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记者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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