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南首例
酒水服务官司尘埃落定
收取酒水服务费属强迫交易
消费者胜
昨日,云南首例酒水服务官司尘埃落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消费者一方终审胜诉。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该院进一步认为:收取所谓酒水服务费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2006年9月4日,市民高明先生携朋友三人一起来到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下属的荔源快餐店就餐。饭后,由于自行携带了一些罐装饮料,他们被加收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高先生认为这是一种非法的收费项目,不久后就此提出起诉,要求该快餐店退还这15元酒水服务费,并赔偿自己14.8元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中,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荔源快餐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收费行为已经向消费者明示,并征对方同意,该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据此,该院判决荔源快餐店退还15元多收费用,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败诉方很快提出上诉。“我们店内有着明确的‘不得自带酒水’的标语,消费者能够看到,也完全知情。并且,我们的服务员事先也告诉过消费者,对方也已经接受了这样的收费。”荔源快餐店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强调:对自行携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这也是餐饮行业内的一种普遍做法。
“大家都这样干,难道就说明那是合法的吗?行规难道可以大过法律?显然如此说法是非常荒谬的,我认为这是对消费着自由消费权利的一种践踏。”消费者高明反驳。
经过二审,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纠纷作出公开宣判。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该院进一步认为:收取所谓酒水服务费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于是,驳回快餐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最终结果,消费者高先生称之为这是“全体消费者的胜利”,而荔源快餐店的代理律师则发出“深表遗憾”的喟叹,认为如此判法将对整个餐饮行业产生诸多不好的影响。
法官说法
“这份判决,我们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精神来作出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袁学红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起典型消费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
袁庭长说,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另外,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荔源快餐店确实在其店中就加收酒水服务费的规定进行了告示,这种告示正好就属于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其告示的内容应该视为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高先生进入这家快餐店消费,彼此之间形成了生活消费关系,提供这种消费服务的一方只能收取正常的餐饮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任何不合理、不公平的费用。如果收取,这就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袁庭长介绍说,这起酒水服务费官司在云南尚属首例,但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现过好几起了,并且都是以消费者一方胜诉而终结。这说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在这方面的法律也越来越健全。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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