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春晖路王女士: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有何相关规定?
市房管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