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毕业后却不按时归还贷款,近日,佛山多名已就业大学生被银行集中起诉。据悉,禅城法院上周已经受理3起此类纠纷案件,提起诉讼的某银行汾江支行表示,该行近日还将起诉10多名佛山大中专毕业生。
黄某累计拖欠贷款5期
日前,禅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某银行汾江支行诉黄某拖欠助学贷款案。黄某于2002年10月至2005年7月就读于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黄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双方并于同年12月29日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按月利率0.465%向原告提供总数为12000元的贷款用于其交纳两年的学杂费,上述借款应当以等额法自贷款发放日起4年内偿还。同时,若被告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货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计收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划款给黄某,而黄某却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今年3月,已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5期,银行多次向其催讨无果,遂向禅城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清偿拖欠的贷款本息。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守,黄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于日前达成协议,黄某当庭同意于今年8月31日前分两期还清其拖欠银行的助学贷款本息共计4460.99元。
部分学生恶意欠债
本案主审法官马咏红告诉记者,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针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的解决其生活或学习困难的优惠政策,通常这类贷款合同都有不同程度的利息减免优惠,并有宽松的还款期限,一般都充分考虑学生的偿还能力,大多允许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款即可。然而在以往审理类似案件中,出现部分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并经银行多次催收而故意不履行义务,而这部分学生只有进入司法程序才肯主动还款。
银行方则表示,目前部分学生诚信缺失,经常导致助学贷款无法收回,降低了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这将不利于更多贫困学生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获得帮助。
作者: 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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