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青年文化宫状告广东省工商局一案在天河法院再度开庭。为了收回闲置了10多年的地块,青年文化宫与开发商广东嘉星公司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战。今年4月,数年未通过企业年检的广东嘉星在省工商局恢复了经营资格,工商局也由此卷入了漩涡的中心。
6月初,该案第一次开庭,由于省工商局未提供部分证据的原件,延至昨日。庭审中,青宫的代理律师称,根据广东嘉星的一份审计报告,该公司作为一个1995年成立的企业,到2005年仍未投2/3的注册资金。广东嘉星在2000年开始连续4年资金未到位,也连续4年未通过企业年检。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按理说,该公司已经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何以在去年忽然通过年检?另外,广东嘉星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中方股东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却没有向工商局申请变更。对此,青宫在2004年及2005年多次向工商局递交了书面投诉书,省工商局对此却置若罔闻。
对于青宫的质疑,省工商局回应称,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才不通过年检。所以,工商局主要是看年审中有没有验资报告。只要有验资报告,证明了资金到位,就可以通过年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审办法》都没有规定补充年检的程序和时间。因此,只要广东嘉星的注册资金到位了,通过其企业年检就是合法的。
省工商局随后更质疑起青宫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代理人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青宫和广东嘉星根本不构成联营企业关系,而是通过合同构成的松散型联营,因此与广东嘉星的经营资格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无权对省工商局恢复该公司的经营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记者刘晓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