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3学生铊中毒”事件在公众视野中越来越清晰,是在饭碗里投毒还是在茶杯里投毒,诸如此类的细节都清晰了,这是公安机关的功劳,同时自然也是媒体的功劳。值得注意的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下,媒体越界侵权报道的事情正在发生。
一家媒体的记者公布了这样的信息:当事人常某的父亲在××市交通局工作,是该局的局长。母亲在教育局工作,据说也是一位领导。常某目前在市区的新家就在邹城市××北路×××号的教育局家属院。(《现代快报》6月22日)
即便儿子干下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他的父母何辜?以至在媒体上被公布单位、职务、家庭住址?现代文明社会早已废除了株连,成年人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因为他的罪过累及父母或其他亲人。即便他的家庭有可能为此承担民事后果,也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不可能包括个人的隐私及尊严。
报道不侵犯个人的隐私,这是新闻工作的原则之一。笔者手头上有一份《香港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其中明确规定:“新闻从业员应尊重个人名誉和私隐。在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及报道其私生活时,应具合理理由,适当处理,避免侵扰个人私隐。”尽管这份守则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媒体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具有普适性。
当记者见到常某父亲的时候,这位父亲眼里噙满了泪水:“儿子出了事,现在这个时候,你说我能接受你的采访、能告诉你什么情况吗?”我相信看到报道的人,大都会为这一细节感到心酸。常某的行为给同学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也未尝不是对父母、家庭的伤害。面对这样一个可怜的父亲,媒体怎么忍心将他剥夺了尊严扔到聚光灯照耀的前台?
报道重大事件背后的细节,这是新闻贴近读者的表现,但是不能以“花边”的标准来取舍细节。负责任的媒体应当报道公众“需要”的东西,而不是他们“想要”的东西。而公布投毒大学生家长的隐私资料,甚至连公众“想要”的东西也不是。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很多人表达了对这种做法的不满。(周之南)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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