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定新投放出租车满2年才能转让经营权
本报讯 厦门新投放的1904部的士,经营满2年,经营权才能转让。昨日,记者获悉,厦门市交通委已与5家中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签订有关合同。
据合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要在取得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依法转让,且必须先向市运管处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将被中止经营权的使用,直至违约行为的消除。
合同要求,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当挂靠车主转移挂靠企业后,接收的企业必须连带续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驾驶员;企业向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此外,每个驾驶员只能承包一辆出租汽车,不得转包,从源头上阻断“黑中介”对出租汽车押金的炒作。(本报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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