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8月8日电记者邓红阳因为先后两次收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民谢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大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谢先生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其强行收取电子眼拍照成本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去年11月,谢先生收到交警队开具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电子眼拍到他驾驶的汽车有违法行为,而这两次违法一次是去年5月,一次是去年7月。谢先生认为,被告所设置的电子警察装置是否合格,被告并未公示相关的校验报告,被告隐蔽执法且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强行收取电子眼拍照成本费没有合法依据。
谢先生的代理律师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而公安机关在下达电子眼拍照的处罚通知时,一般都在违法行为发生2个月后。这样,被处罚人就不可能再找到当时在现场的人证物证来帮助自己进行辩解,所以,公安机关超过7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谢先生说,据他了解,郑州市的电子眼装置是由一家公司前期垫资安装的,装置的设备款是从每次收取的30元的电子眼拍照费中,与有关部门分成,从这里面收回投资。如果确有其事,那么由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就绝对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这样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就是完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