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微刑案可不捕不诉” 触动法治深处的尝试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老实说,我们没有想到社会反响会有那么大!”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向记者坦言。
面对网络上汹涌而来的评论,郑州市检察院派专人进行收集,特别是对那些不同声音,更为注重。
随着报道的广为转载,相关反馈也越来越多。有支持、有质疑、有理性分析,更有善意的提醒。
支持者大赞执法者智慧
新华网发表的《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彰显执法者的理智》一文称,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要以缓解社会矛盾、让受害人满意为主。只有群众满意,才是法律执行的最高境界。郑州市检察院的作法,彰显了执法者的理智,对打造和谐社会将会取得不可估量的有益作用。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刘媛在给本报发来的反馈中说道:“轻微犯罪不捕不诉,不会打开潘多拉盒子。”她认为,这项规定,不仅存在坚实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而且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均制定了救济途径,因此,质疑者所担心的后果不会发生。
在《广州日报》发表的《“轻微刑事案不捕不诉”有理有据》一文中,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郑州市检察院率先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不捕不诉的工作机制,有法可依,符合法理,切合国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先进理念,为我国法治文明添上了浓重的一笔。
质疑者担心会纵容犯罪
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宽大处理,是否会降低执法标准、纵容犯罪,是大多数质疑者最担心的事情。
新华网发表了署名为邓学志的文章《“私了”怎可合法化》。文章认为,此举将在社会上产生“私了合法”、“花钱可以赎罪”的不良误导,使人产生法律底线退却的错觉,进而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
《洛阳晚报》刊登的《“不捕不诉”不利司法公正》一文认为,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只是转变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思想和认识,并不能因此杜绝和减少轻微刑事犯罪,反而是在包容犯罪,无视受害者正当权益。
在新华网的相关评论中,网名为“天涯对面”的网友认为,规定中列举的几种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如果缺乏具体操作准则,可能会出现个别当权者利用此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那么“不捕不诉”就成了随意执法的保护伞。
“人性化是郑州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不诉不捕的出发点,诚如检方列举的一个未成年学生割电缆上网被不捕不诉后重新做人的案例。但这样的人性化也可能引发另外的后果———该学生由此产生侥幸心理而最终滑向更加深重的犯罪深渊。这一可能存在的具体反证,足以证明不捕不诉‘人性化’的巨大风险。没有严密法治保证的‘人性化’也将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威慑性,使法律的惩戒性付之阙如。”《山西晚报》刊登的《不捕不诉有违法治的人性化乌托邦》一文,阐述了这样的观点。
《长江商报》刊登的评论则对郑州市检察院是否有权出台这样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文章认为,无论是宽严相济,还是其他司法改革探索,均应在保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由最高司法机关来制定规范和标准,切不可任由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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