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福建8月14日讯 (通讯员真坚满荣)2007年8月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某,江西省九江县农民,现年45岁,案发前系被害人陈某(女)雇请的保姆,由于陈某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陈家只好请了保姆来照料陈某,没想到引入的是一条狼,殷实的陈家使于某萌发了盗窃的邪念。
2006年1月7日晚,于某趁陈某进卫生间洗澡之机,在漳州市区国佳中心某幢陈的家中,盗走陈某放于卧室床头柜内的金手链2条、金项链3条、金戒指14只(共计19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8656.73元),并于2006年1月19日辞去陈家的保姆服务,而后逃至上海、广州,将上述赃物进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2900元,且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
2007年2月26日九江县公安局根据网上追逃公告,将于某抓获并移交给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8656.73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于某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8656.73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责令被告人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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