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23 04:3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下岗失业后,好不容易找了份再就业的工作,然而,在与晋中市公交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却明确规定,被录用方必须缴纳6000元车辆承包金。究竟是承包金还是抵押金?晋中公交车司机不解。
据56岁的钟师傅讲,他于2004年被晋中市公交公司录用,成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中的规定,他缴纳了6000元的承包金。
工作期间,他驾驶的车辆、行驶路线、工作时间均由公交公司单方确定,干了两年多的时间,公交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体力不支,他于2006年月10月15日,将所驾驶的车辆由接收员检验后移交公司。办理离厂手续后,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从6000元承包金中扣除了1200元。
“既然合同中有承包金条款,我们就理应享有承包的权利义务,可我们每个月领的是公司核定的固定工资,还得因为误点、收到残、假币等错误就要受到公司加倍的罚款。”另一名姓何的司机说。司机们认为,6000元的承包金是公司变相地收取的抵押金。
晋中市公交公司劳资科一姓李的负责人则称,由于公交司机流动性较大,且岗位特殊,公司实行的是单车核算,所以公司通过工会制定了向录用者收取6000元承包金的规定,并从2001年就执行这一规定。“如果不收取这笔钱,司机出了事故,自个儿留下车跑了,谁来垫付医疗费?”李解释了这笔承包金的“用处”。至于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她称,只要录用者干满二三年,公司就给转正,并缴纳社会保险。
晋中市公交公司能否收取6000元的承包金?近日,笔者采访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有关人员。专家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已经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鉴证,应属合法有效。但“车辆承包金”这一词语常见于承包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应当另行与职工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或协议为妥。由于“车辆承包金”引发争议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据了解,为承包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之事,钟师傅已将晋中市公交公司上诉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晓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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