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28日电(记者 王海鹰)山东省济南市近日出台政府令,为“红头文件”的制定立了一系列“规矩”。
“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广平说,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红头文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存在违法、越权现象,既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交叉越权。此外,“红头文件”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普遍,甚至同一个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也相互冲突。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部门利益至上”,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片面扩大和强化本部门、本地方的权力。
为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济南市政府最近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各政府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应先送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按程序行文。从2008年开始,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再出台“红头文件”,必须设定有效期,所有“红头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届满,“红头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为保证行政管理中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济南市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行政机关认为这一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文件内容不需要修改的,由制定机关发布继续实施的决定;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发布。
济南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副处长李春久说,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在文件管理中重制定、轻清理,或造成新旧文件之间的冲突,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规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从源头上避免了运动性清理、专项清理的弊端,使文件清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针对有的行政机关在制定“红头文件”时存在一定随意性的情况,甚至有时仅凭领导的个人要求就制定“红头文件”的现象,济南市规定,严禁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如果滥发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这一文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另外,公民如对“红头文件”存有异议,也可以向市政府提请审查和撤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这一规范性文件将被撤销。
“老百姓过去如果对"红头文件"有异议,他们的意见往往会在文件执行部门和制定部门之间"踢皮球",最终不了了之,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难以获得有效的维护。”李春久说,如今,有异议的“红头文件”有了明确统一的处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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