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前天表示,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
其实该规定本意倒是无可厚非,它指向那些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中房”。在一个房间里拉块木板、砌堵土墙,就可以变成好几个房间,然后分别出租,赚的房租钱自然也就会高一些。
对于这种类似房东老板开无照经营旅馆的违规行为,禁止当然合情合理合法。一方面,群租人员鱼龙混杂,容易带来卫生治安的管理问题;另一方面,房东更改房屋结构易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到其他住户的生命安全。
可是在这份新条款中,有一项规定却显得既不近人情,在法理上也有商榷之处。根据《业主公约》的增补条款,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
一间房只能一个人或者一家人租,言下之意,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同学之间都不能合租一个房间,即便现在恋爱中的男女想婚前同居,恐怕也要被列入非法的范围,看来一度已经无人再提的“非法同居”又要重新进入公众的视野了。
治理群租,一刀切地禁止,当然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对于那些漂在城市里买不起房、工资也不够高的租房一族来说,这个规定近乎残酷。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学生,或许没来得及找份工作,但总得有个落脚的地方,几个人合租一间房,在他们看来是节省成本的最好办法;想到上海打份工养家糊口的外来人员,挣钱很不容易,多少苦都能吃得了,住的地方也不敢奢求,几人挤在一起,只为能省几个给孩子读书的钱,可现在,城市却用越来越高的门槛在阻挡着他们;就是城市白领,在高企的房价面前,也有不少无奈者只能以合租的方式默默承受……
再说《业主公约》,它应该是业主之间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其具体内容应该是业主协商,并经过相关程序而达成民意。相关部门只是制订程序、监督审核,不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所以暂且不论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合乎法理,单单相关部门将职能意愿加进“公约”本身就有逾权之嫌。
退一步说,假如要禁止群租,政府也应该为那些中低收入者考虑,提供足够多的廉租房,让他们在城市中有个安身立命之地。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严重不足,很多城市并没有提供充足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这使得很多人只能以合租的方式来谋求生存。然而,一纸冰冷的禁令却将这剥夺。或许,在我们的廉租房、经适房建设得足够多的时候,再来谈如何治理群租,就会显得更为理性而从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