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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利剑出鞘 剑指价格联盟

  反垄断利剑出鞘

  《反垄断法》进一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理念,明确了价格同盟的违法性。

  《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要求境外企业在收购中资企业时必须事先申报,并接受中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审查。

  经济视点报记者 姜华山

  “如果《反垄断法》早点通过,前一段时间方便面的价格就不会集体上涨了。”

  “我也这么认为。不过,《反垄断法》也不一定是万能的,要不手机资费、火车票价怎么还是只有一两家企业说了算,根本没有我们选择的权利?”

  9月3日,正在郑州某大型超市选购方便面的一对情侣如此议论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

  经过10多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8月30日终获通过。毫无疑问,这部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将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经济运行以及我们的生活。

  但是,正如上述情侣的对话那样,《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制止垄断,《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开始。

  剑指价格联盟

  很多人都品尝过垄断之“苦”。有的地方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只能销售某一种啤酒、某一种电动车,让消费者无从选择。有的垄断企业拟定霸王条款,要求消费者被动地接受其“高价格、弱服务”。就在最近,人们刚“领略”了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豆制品企业操纵价格、几家快餐店联合调价,这些充满垄断意味的“价格联盟”。

  今夏出现的价格联盟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齐步走”的集体性涨价。一些行业协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组织协调”的作用。比如,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就是在一家名叫“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的。

  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针对此次《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审查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史际春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决策,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商品价格,如果竞争者之间独立决策的精神被毁,就失去市场经济的意义了。因此,价格同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它直接损害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反垄断法》出台的最大意义不在于为杜绝价格同盟多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而在于进一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理念,明确了价格同盟的违法性。

  垄断国企再遭争议

  9月1日,石油流通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开幕当日,《反垄断法》高票通过的第三天,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全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北京大学副校长海闻相继“炮轰”垄断集团。

  “有不少垄断企业并非是在市场竞争中凭本事成长起来的,多是靠占据国家的资本、垄断特权并通过对资本市场和资源的控制,借助于合并壮大的。”任玉岭表示。

  对于来自各界的指责,一些垄断集团的观点是:由于自己所在的行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所以必须进行垄断。

  保育钧对此进行了批驳:“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完全是一个伪命题,他们在用这个旗号来维护垄断。”

  遵照WTO协议,中国石油市场自今年1月1日起已正式对外开放,但在数以千计的民营油企看来,预想中的“春天”并未就此出现。由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至今尚未理顺,加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巨头们的垄断根本,国内民企仍常常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

  论坛上,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会长陈顺遂表示,《反垄断法》出台是民企春天到来的一个标志,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进步。“我对此充满信心:要不了三五年,成品油现状将会打破,国有、民营、外资、合资股份将在成品油市场上各展风采。”

  但一位来自河南的油企老板对《反垄断法》所能达到的效果却不太乐观,《反垄断法》中有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未必会成为反垄断的对象。

  针对社会各界的质疑,法学专家们指出,依靠《反垄断法》解决目前普遍关注的电信、交通、邮政、金融、电力等众多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性垄断是政府职能转换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反垄断法》是无能为力的。而国外更多的是“垄断竞争”,即在竞争的前提下,保持企业的规模经济。“因此,改变行政性垄断的有效办法是综合治理,首先应当鼓励竞争,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同时对国有企业而言,在适时运用有关法律进行规范的同时,还应使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明晰产权。”这种观点是理性的、切实的,《反垄断法》无法一担挑起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大任,行政性垄断也不会成为《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然而,另一个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在央企重组不断推进的同时,《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否与此有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昨日在接受媒体提问时明确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很多产业集中度不够,而集中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引发外企担忧

  在我国市场上曾经发生的大量的外资斩首式并购,至今萦绕在国人心头。自2002年5月法国电信商阿尔卡特控股上海贝尔开始,外资并购“嘴刁胃大”,专吃行业前三名的所谓“斩首”式收购越来越多。

  对外资的这种并购,我们如何应对?《反垄断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解答。外资并购,追根溯源,在《反垄断法》中归属于“经营者集中”。依照该法,外资并购成功须过“事先申报”与“国家安全审查”两道关。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之所以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是担心外资不断涌入,进而导致中国工业受到外国的控制。此外,中国也担心外资大量流入,使流动资产造成的气泡进一步膨胀,推动股市、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增值,引发金融危机。认为《反垄断法》的通过,是中国政策的战略性改变。过去中国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一直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进入中国。

  而这两条规定已引起在华外企的担忧。

  中国欧盟商会指出,《反垄断法》要求境外企业在收购中资企业时必须接受中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审查,但他们目前还不清楚国家安全审查如何具体实施,而且,这部法律对到底什么是国家安全,什么是经济安全也没有界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美国商会则表示,希望得到有关该法律实施的明确解释,如行政性垄断标准、对涉及竞争和国家安全领域交易的审核程序以及执行方式。

  实际上,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达到人们预想中的那样完美、完全无懈可击才将其推出,更何况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加入WTO、越来越多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我们自己的《反垄断法》出台。

  在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法》只能通过和其他法律相配合,《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也必须通过同其他相关机构相配合,才能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整体发展。正如专家所提出的,“不要期待这部法律能解决所有问题,它仅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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