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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叫停价格同盟(图)

本报记者 万静

  8月30日,对那些预谋联合涨价或正在进行联合涨价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郁闷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几经曲折的反垄断法终于诞生了,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价格同盟,违法者将受重处。

  价格同盟肆虐市场多年

  价格同盟由来已久,渗透到了饮食、能源、金融等多个行业。虽有违法之嫌,但暴利驱使着商家打响了一轮又一轮的“价格同盟之战”。

  2007年6月初,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部分高价方便面开始提价,到7月26日,占国内市场份额95%以上的各大知名方便面企业在所谓的行业协会的“协调”下统一上调价格,涨幅超过10%;2007年6月21日,在中国奶业协会年会上,14家乳品企业共同形成并发布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规定取消捆绑销售,鼓励优质优价。
尽管当时中国没有反垄断法,但是《价格法》第14条已经明确规定厂商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

  价格同盟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对于频频出现的价格同盟,有专家指出其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业内称之为“价格卡特尔”。在西方,核心卡特尔被认为是实质违法行为,是政府严格监管杜绝的市场垄断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另人咋舌。

  反垄断法立法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向记者介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果同行巨头在电话中密谋价格,无论最终是否达成书面协议,电话密谋本身就可能成为被控垄断的有力证据。但在我国某些行业的大企业公开地签署限制竞争的“联合限价协议”,还美其名曰:防止行业恶性竞争。他们却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涉嫌垄断。

  价格同盟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的经济福利。因其造成的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国内反垄断法学界一致认为,价格垄断协议是最严重的市场垄断行为。

  在反垄断法出台前,我国的价格法其实已经对处罚价格同盟这种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国家发改委曾制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来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实行价格垄断。任何组织或单位都无权制定出一个价格,强制他人执行,否则将受到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但价格同盟仍然屡禁不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反垄断法审查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的史际春教授认为,中国企业敢公开联盟,这是计划经济遗风,过去政府部门动不动就把同行企业召集起来,来一两个指令,大家统一行动。现在政府不太直接插手了,但带有行政色彩的行业协会常干这类事,把同行召集一起,形成一些一致行动。因此,在人们观念中,企业的联合行动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忌讳。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价格同盟

  在反垄断法没有出台的时候,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并不明确自己在市场竞争中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边界;同时,他们又面临由于并购所导致的外资垄断威胁及其日益明显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的挑战。现在反垄断出台,学习如何依据这部法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学习如何利用这部法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对自己的伤害,则是所有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盛杰民教授向记者介绍,作为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以下三种垄断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通过对上述行为的规制来实现其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维持健康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

  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典型的垄断行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价格垄断协议,也就是价格同盟。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对于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反垄断法也借鉴了国际通行的严厉标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针对此次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审查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史际春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决策,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商品价格,如果竞争者之间独立决策的精神被毁,就失去市场经济的意义了。因此,价格同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它直接损害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反垄断法出台的最大意义不在于为杜绝价格同盟多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而在于进一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理念,明确了价格同盟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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