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陈琦钿 通讯员 钟鸣 实习生 林梅芳)昨日记者获悉,从本月起,《广东省档案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税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布;公民可建私人档案馆……
为私人档案馆“正名” 一直以来,对于民间流传的私人收藏档案的行为,都没有被视为“合法化”。
不少收藏家重金购置的一屋子千奇百怪的档案文件,从来都仅限于“圈中人”鉴赏,而从不敢在公众场合曝光。不过,从本月起,这些私人收藏的档案都可“登堂入室”了!
《广东省档案条例》明文鼓励公民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馆。公民建立私人档案馆需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私人档案馆可以收集家庭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私人档案馆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归公档案不得据为己有 《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同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
禁止出售国家档案 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的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销毁档案。禁止出售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印件。
港澳台同胞也可查阅大陆档案 按《条例》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即可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也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而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如想查阅档案,则需经省有关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