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工资支付指导意见》近日出台,即日起实施
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发薪
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近日,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企业工资支付指导意见》,即日起实施,这是我省首次对企业工资出台的规定。
六项要求
工资支付要透明 单位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制度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扣除事项;其他事项。
企业效益变好 工资要提高 单位要依据长春市当年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适度增长。
工资基金违规支付银行可拒付 单位在一家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用于提取工资性现金。严禁坐支、套支现金和在工资基金以外支付工资。违反相关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工资要及时足额发放 工资发放时如果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的,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服刑人员也可获工资 服刑人员如果没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如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又未解除劳动关系,且继续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小时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必须按不低于长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长春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两种算法
法定休息日工作 工资按3倍算
“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病假”、“事假”工资: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不付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同时,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无法按时或足额支付工资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1个工作支付周期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与企业协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委员会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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