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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状告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显失公平

  本报记者 万静

  虽然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尚未出现解除合同或拒赔的问题,投保人李滨还是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滨是一名律师。他的理由是,保险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显示公平。
而显示公平表现在,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类似的条款不仅仅出现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其他保险公司均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多少带有“公益诉讼”的味道。

  9月18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没有期限限制 是否显示公平

  2007年3月19日,李滨在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代理人的推荐下,购买了由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的《祥和定期保险》,该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

  在订立合同之时,因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存在故障,该公司只将首付款收据交给李滨,没有提供保险单、保险合同。3月22日,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以短信方式告知李滨购买之保险合同已经于2007年3月20日生效,后来李滨委托他人将保险合同取回。

  作为多年从事保险纠纷代理业务的从业律师,李滨非常仔细地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发现该保险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滨认为,这又是一条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格式条款。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随时都有可能以某种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而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费。

  “保险公司很可能滥用解除权”,李滨说,“投保人不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年年收费;一旦投保人出了险,保险公司有可能拒绝理赔。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他所追求的保险合同信赖利益就体现不出来。这是显失公平的”。

  从国际保险业来看,对保险公司解除权进行时间限制已成为寿险的固定条款。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法及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期限应为保单生效的两年。

  在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前的2006年3月,李滨已就同样问题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建议函,要求对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解除权进行期限限制。得到的答复是,该问题正在研究解决当中。

  保险法没有规定期限 合同中是否应该约定

  针对李滨的诉讼理由,一些业内专家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王萍教授认为,这个案件根本就不是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没有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进行期限限制,本身是法律规定,不是哪家保险公司自己订立的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只是照搬法律条文本身,不存在单独制定格式条款为自己免责的问题。

  针对这种观点,李滨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没有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这只能是法律的空白,不是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法律依据。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就应秉持最大诚信,在合同中约定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期限限制,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稳定性。

  保险公司的寿险格式条款中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约定一定的行使期限,会造成实际当中保险公司该承担的调查审核义务不承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建立起对于人寿保险理赔的可控性和主观随意性,这无疑会严重地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投保人提出的异议 合同法第54条能否解决

  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因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做了不“如实”的告知,还是恶意地促成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并收取投保人保险费;

  如果保险业务员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获得保险佣金收入,恶意地隐瞒和欺骗公司同投保人订立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对合同的调查、审查义务,不能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就会造成投保人利益的损失。

  业内法律专家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只能期待保险法的立法修改或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据一些参加保险法修改工作的人士透露,新的保险法会对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限制,可能规定为两年。

  李滨对此则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虽然保险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新保险法也迟迟不能出台,但是解决此类问题还是能找到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滨认为,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不做期限限制,一方面加大保险公司的权利,减少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却增加消费者投保人的投保风险,最终造成投保人期待的保障利益不能得到维护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显示公平的行为。

  李滨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变更对《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改为两年。

  法院如何判决?本报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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