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论坛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壁生
保护工会主席的权利,在提高工会地位上是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护企业与工厂的职工、农民工权益。工会权是属于工人的法律权利,每个企业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为工人权益主张的工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应例外
近日,《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修定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提出企业必须经上级工会同意方能开除工会主席,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等内容。
应该说,这一规定对维护企业中的工会主席权利、提高工会地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中的工会主席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上,从理论上说,工会主席必须代表一个单位、企业的工人利益;但事实上,工会主席的工资、工作各个方面,都受制于企业,甚至工会主席由副经理、副书记兼任,这样一来,工会主席的“屁股”,便很容易由工人一边,移到了企业一边。于是也就出现了职工和工会主席对簿公堂的事件。而一些大胆替职工说话的工会主席,却由于受制于企业,时常面临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风险。广州市提出企业开除工会主席须经上级部门同意,正是出于保护工会主席权利的需要,这就要求工会主席的角色,必须从企业的领导者,转化为企业职工维护权益方面的代表。
保护工会主席的权利,在提高工会地位上是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护企业与工厂的职工、农民工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像《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工人权益的条款,往往不能进入民营企业。工会权是属于工人的法律权利,每个企业无论是何种性质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为工人权益主张的工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应例外。
企业中的一般职工,特别是工厂中的农民工,以个体直接面对工厂、资方的时候,经常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当他们被强令加班加点劳作的时候,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才会频繁地有工人猝死的案例见诸报端;当他们成年累月艰苦劳动之后却被拖薪欠薪,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帮他们讨回公道,才会有频繁出现的民工跳楼讨薪的新闻;当他们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每天吸入有毒的空气,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帮他们改善工作环境,才会导致大量的工人在工作中落下严重的职业病……在工人猝死、民工讨薪的报道中,在煤矿爆炸、透水的新闻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工会的缺席,职工、农民工的权益乃至生命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拿不起沉重的法律武器,发不出有力量的声音,无法进行有组织的理性的维权。工会的缺席,事实上是制度性的缺席。因为当工会失去独立性,便无法正常地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博弈。
要真正把《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贯彻下去,维护工人权益,最根本之处在于通过体制改革,提高工会的地位,推动工人在工会中的决定权。近几年,中国已经开始试验工会主席直选。不久前,北京市就首次进行了小企业工会主席直选:石景山苹果园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通过直选,选出了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接受所有工会会员监督,工会会员也有权利直接罢免他。可以说,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只有由每一个工人自己投下神圣的一票选出来、并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罢免的工会主席,才更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当工会成为工人合法维护权益的机构,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稳定。
今天,中国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全球五百强公司已有2/3以上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实际上已成为“世界工厂”。在这样的形势下,越来越需要健全工会制度,在《工会法》的指引下,让工会通过制度和组织方面的改革,在维护工人权利、保障工人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