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子女“常回家看看” 法官说,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给钱,还要从精神上照顾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如果子女不这么做该咋办?
昨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郑州市民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商报记者邵振纲通讯员冯海明时威峰
父母告女儿要她“常回家看看”
郑州市民张新年(化名)夫妇都已经70多岁了,膝下共有4个子女,张丽萍是他们最小的女儿。
张新年的老伴身体虚弱,长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十分困难。但除张丽萍外,其他几个子女还比较孝顺,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并不时在经济上给老人们一定的资助。
但是小女儿张丽萍因为琐事对父母有些不满,自2002年起就对父母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老人。张新年夫妇一怒之下,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法院判令女儿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老人和女儿没能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新年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要求张丽萍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综合考虑后,酌定张丽萍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200元。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张丽萍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张新年夫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对张新年夫妇要求张丽萍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丽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张丽萍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法官:精神赡养也是义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文辉说,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年轻的家庭成员都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刘文辉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
市民:但愿这种官司越来越少
昨日,记者在郑州市中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附近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听说郑州有了法院判令子女回家看望老人的案例后,市民们纷纷表示,希望这种案例越来越少。
家住郑州大学一附院附近的李楠女士说,经常看望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如果这种“亲情”需要法院强制判决并督促执行的话,作为子女应该感到羞愧。即使法院判了,让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如果每次去都吊个脸,没一点高兴劲儿,去看了又有啥意思呢。
“最好不要打这种官司。”在郑州市某中学工作的王老师说,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打这种官司,往往会得不偿失。
漫画/王伟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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