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工作超一年可带薪休假
国务院就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 今后休假不必再担心工资福利待遇降低
本报讯 职工年休假期间将不必再担心工资福利待遇降低。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正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应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于年休假的时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在年休假的使用问题上,征求意见稿强调,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针对职工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不按规定执行直接责任人员将获处分
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而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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