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德根据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司法局最近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今后凡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且获得司法机关批准的,可以进行和解结案,公安机关可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据扬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刑事和解仅限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提起自诉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和解不仅需要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也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同意,同时要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此外,若和解未达成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或被司法机关撤销的,案件将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