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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吞卡钱被盗 法庭首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中新网韶关11月16日电(冯昶汪次安)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一宗银行柜员机吞卡、卡内现金被盗的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首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2月28日,胡先生在某银行韶关市分行开户存款,并办理了储蓄卡一张。
今年1月9日18时25分,胡先生在该行位于市区某柜员机上进行余额查询,当系统显示查询成功后,胡先生在退卡时柜员机提示“您的卡暂由我行保管,请明天来领取”;“机器故障,暂停服务”,胡先生又拿自己的另一张卡去试,发现无法插入,就认为是柜员机“吞卡”。

  此情况,该行柜员机打印出的资料显示为:18时25分卡未能取出,卡保留。因当时柜员机一直没有吐出吞卡单据,胡先生于18时33分开始拨打电话挂失,至19时07分22秒挂失成功。

  10日下午,胡先生前往该行取卡时,被告之卡没有被吞,于是该行将胡先生帐户打印出存款明细表进行核对,发现胡先生的存款被人在另一银行的柜员机取走了三笔共5000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了12.6元的手续费。

  韶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提供交易功能的柜员机是商业银行利用先进技术向社会推出的金融工具,既为储户带来了便利,也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为其能更多地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机会与空间。然而柜员机的推出,也会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

  推出柜员机的商业银行,有条件了解柜员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会及时掌握通过柜员机实施各种犯罪的情报,有能力改进和加强柜员机的功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有条件、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柜员机犯罪,有责任承担起防范犯罪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柜员机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的弱点,随时进行改进。还可采取其他手段和方式,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胡先生是一个普通的该行储蓄卡持有人,对该行柜员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在该行的柜员机上进行存款余额查询时,无法识别柜员机是否被他人利用实施不法活动,以致其储蓄卡和密码被他人窃取。胡先生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后,退卡时系统提示“您的卡暂由我行保管,请明天来领取”;“机器故障,暂停服务”,这与该行柜员机打印出的资料显示为:“卡未能取出,卡保留”相符,柜员机的提示应视为银行的提示,因此,胡先生认为是柜员机“吞卡”,其理由是充分的,显然,胡先生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某银行未能履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造成胡先生的储蓄卡、密码和卡内人民币被他人窃取的主要原因。

  法庭最终裁定,某银行韶关市分行应赔偿胡先生人民币5012.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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