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后法院判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报东莞讯银行卡在柜员机上遭窃,将客户由柜台劝至柜员机取款的银行也得担责。这是昨日东莞两级法院从2006年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进行维权宣传的案件。
2003年5月27日,信用卡持有者饶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时,经银行业务员提示后持卡到自己并不熟悉操作的柜员机上,办理取款手续。当时,柜员机附近极其拥挤。根据电脑显示时间,饶某于当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将银行卡推入机子后,该信用卡竟然无法正常取款,也无法退出。饶某遂返回大厅,向该营业厅的大堂经理反映信用卡被吞的情况。大堂经理当时答复他,可于次日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退卡手续。随后,饶某持存折在银行柜台提取了5000元现金。
就在他于柜台取钱之前的几分钟内,盗卡者已利用他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刷走了现金44000元。而在当天上午,该盗卡者还利用此卡,在当地的一家商场购买了50000元金器,在一家百货消费了11397.6元珠宝。直到银行工作人员对饶某的信用卡正在进行的大宗异常消费产生警觉,并与饶某核实后,该信用卡才被停止盗刷。持卡者、银行、商户,究竟谁要为此损失负责?责任又该如何分摊?
根据银行的录像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法院认定饶某的信用卡在柜员机被盗,是导致卡被冒用的最终原因。而作为原持卡人,饶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未谨慎保管好密码,应为此担责。至于银行,法院认为其在此过程中存在两项过错。首先,正是因为银行的提示,并不熟悉操作的饶某才会由柜台转至柜员机取款。而且,柜员机附近秩序混乱,却未有保安维持秩序。这些情节直接导致饶某的信用卡处于被盗的风险中。其次,银行在饶某反映银行卡被吞时,并未现场核实,仅向其告知次日凭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卡。而涉案的商场,在接受盗卡者的刷卡行为时,尽管意识到对方的行为存在异常,却未及时进行身份核实。因此,该商场也存在过失。
最后,法院判令银行对饶某共计110303.60元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而涉案商场则对盗卡者在该商场消费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郑思琪 王创辉 杨斯淼 朱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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