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注:11月26日)下午,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对左云县胡泉沟煤矿“9·19”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煤矿副矿长林光理有期徒刑5年,判处原煤矿承包人杨德斌有期徒刑4年,判处原煤矿矿长张二栓有期徒刑3年。
今年9月19日20时30分,胡泉沟煤矿运输巷道 (距井下300米处)顶板垮塌,碰坏吊挂于顶板的电缆,造成电缆短路着火,引燃木棚、浮煤、煤层。当日在井下工作的42人中,24人逃生,18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下井查看的3人遇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4.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光理身为煤矿生产矿长,同时负责煤矿安全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井下的安全隐患,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导致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杨德斌身为承包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面负责,但其疏于管理又不落实检查,将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委托林光理,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张二栓身为该矿矿长,负有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其既不监管,又疏于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发生。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3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险,并赔偿了遇难死者的经济损失1274.34万元,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段艾生陈伟刘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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