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
按照“惯例”,政府提交的议案一般都能顺利通过,可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28日打破了这个惯例,以57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上海市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上海城镇医保办法的议案。人大称,仓促付诸表决是对人民赋予代表权力的不负责任,因此建议政府议案修改更为成熟后再提交人大。
(新华社11月29日)
可以看到,上海市人大在否决时显得非常客气,又是解释,又是协商,又是建议。尽管在代议士权力强势、经常行使否决权的国度,代议机关否决政府议案时一般不会这么客气,但敢于突破“惯例”阻止不成熟的政府议案,敢于行使否决权,敢于以实际行动推动政治的进步,上海市人大已经非常了不起。
现实情况下,政府提交的议案一般都能顺利通过,这基本是一种“惯例”。并且,在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中,有不少此类“惯例”。上月末,北京市出台了一个规定,赋予人大代表“视察时可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袭击”的权力,所以要出这个规定,因为有“视察前得先告知被访单位”的“惯例”。同事讲过他当区人大代表时的经历,一次区人大表决一个方案时他举手投了弃权票,那是那次大会上惟一一张弃权票,事后他被领导叫去批评:“这手不能乱举,这票不能乱投!”原来他触犯了“不要将不同意见带到大会”上的“惯例”。还有审议政府预算报告时,即使没看完和根本看不懂也得让其顺利通过的“惯例”;开人代会时才能对政府部门进行质询或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的“惯例”。
一个个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惯例”,让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常常变成徒具观赏性的花瓶权利,使不少时候人大的监督徒具橡皮图章功能:视察前得事先告知被访单位,这能视察到多少真实情况?人大代表不能投弃权票,那他们到底是谁的玩偶?看不懂的预算也得通过,那纳税人的钱如何得到有效监督?显然,那一个个惯例不是什么好惯例,而是昔日“权大于法”、“政府凌驾于人大之上”、“过场民主”、“让你监督你才能监督”的传统遗传下来的陋习。
这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时代,一切应依据法律行使权力,而不是依“惯例”行使权力——哪一条法律规定过人大代表必须遵守长期以来沿袭的“惯例”、必须尊重那些不成文之“惯例”?相反,法治社会应以法律为行为准则,革除那些以违法惯例。比如,法律明文规定人大代表有视察权,从未有过“必须通知被访单位”的约束,而且“明察暗访”也是一个完整的视察权应有的内涵。还有否决权,法律明文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这也是履行人民赋权的应有之义,显然“都能顺利通过”的惯例是不合法的。
即使尊重惯例,也应该只尊重那些合法的惯例,尊重那些符合普遍文明共识的国际惯例——比如,代议机关和代议士有权否决政府部门提交的议案,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共同认同的惯例。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当然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应该借鉴和尊重人类政治文明那些普世的价值。
破除陋习,清除惯例意识,需要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权力部门习惯于把自身置于外部监督之下,当然也需要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的努力,以积极的实践和主动的作为去激活那些休眠权利。在谈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权时,常有人说制度不完善、代表缺乏权利——其实并非如此,我们的制度实际很完善,代表的权利也很充足,只不过那些权利都处于没人用的休眠和花瓶状态,受到了惯例的遮蔽。体制制约确实存在,但人大代表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大代表应有积极争权、主动用权、穷尽手中每一寸权力的意识,有权不用、有权不争、有权不激活都是失职。
此次,上海市人大突破“惯例”行使了否决权,这是人大自我依法用权的绝好标本。中国政治的进步不能靠等别人的恩赐,得有在法律框架中争取自身权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