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长挪用31万元公款买彩票获刑
临沂水利水电安装公司原财务科长任职期间,挪用公款31万元。11月26日,兰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3岁的王某在担任临沂水利水电安装公司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先后将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本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1万元、自己以单位名义向他人要回的欠款10万元、从单位支出的20万元公款中私自留用的10万元,共计3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彩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担任国有企业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数额巨大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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