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年轻女教师裸死宿舍”后续
本报湘潭讯 备受关注的21岁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机关历经4年半的调查与审理,于日前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为黄静的死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两人回到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提出与黄性交,黄不依,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
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9点30分左右,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发现黄静裸死在床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父母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11.9万元。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但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记者李志宏 通讯员陈卫平 万检新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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