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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期望结束乱局
□本报记者 赵 蕾 苏永通
没有经过试点,司法鉴定改革直接从纸面化为行动。
10月1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对外宣布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
10月20日下午,北京地坛会所,全国人大、中央各大政法部门官员以及权威学者聚集于此,参加司法部主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参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介绍,各部门主要介绍各自贯彻执行《决定》的成绩,目标指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是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方向。
事实上,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司法部就被赋予“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九届全国人大已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纳入视野。
但直到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才以法律形式规范司法鉴定改革。
黄静案加速司法鉴定改革
多位专家认为,近一年来司法鉴定改革加速,与黄静案似有关联。五次尸检,六次不同的死亡鉴定结论,黄静案让司法公正遭到空前的信任危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主张侦查机关不该介入司法鉴定。据他观察,在黄静案中,人们质疑的是鉴定人的身份,而不是鉴定结论本身。
黄静案中,鉴定机构的级别逐次升高——从湘潭市公安局到湖南省公安厅,再到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最后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
然而最后一次鉴定成了历次参与鉴定专家的研讨会,参与此案的一位专家透露,“基本上是对前面鉴定结论的鉴定”——黄静内脏器官标本已不存在。人们对最初做鉴定的公安局产生了怀疑。
“侦查机关垄断了侦查阶段的鉴定,律师难以介入,往往他们的结论就是惟一的,无法形成对抗。”陈瑞华说。
《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议,在刑诉法的修订中,应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不能为侦诉机关所独享,控辩平等要求在鉴定启动权方面同样要实现平等。”而一些国家实行中立的鉴定机构派驻侦查机关,“或许是我们改革的方向。”
更为关键的是“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决定》也有相关规定。陈瑞华甚至将它看作“唯一出路”,他希望看到法庭上的精彩对抗:鉴定人和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让法官在双方的交叉询问中决定采信哪方结论,而不是单纯依据书面鉴定结论判案。
在著名的辛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中,焦点集中在对辛克利是否有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对方聘请的鉴定人进行了精彩激烈的交叉询问,最后辛克利一方获胜,法庭认为其有精神病而免于处罚。
有专家向记者透露,在马加爵案中,曾有鉴定机构提出免费为马加爵作精神病鉴定,却因种种原因没能实现。
陈瑞华提出,应该让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法律程序内得到解决,这才是建立鉴定结论公信力的根本。
地方法院也开始以死刑案件为突破口,出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10月9日,四川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发布了死刑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将有可能被降低诚信等级或者被取消鉴定资格。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应由司法部门来管
专门严格规范管理死因和重大伤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是新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对司法鉴定改革下一步的期待。
霍宪丹今年上半年率团到英国考察,得知英国在1995年已经把司法鉴定从侦查部门剥离出去。“因为侦查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它鉴定的倾向性,这是英国剥离的理由之一。”霍说。
20多年来,中国的司法鉴定一直由公、检、法、司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垄断,各自为政;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审判机关自鉴自审备受诟病,是很多冤假错案的源头。
霍宪丹说,根据有关调查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不到1个是适用法律错误,大量错在法律事实认定上。
他认为,司法鉴定应该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但往往是在法律性上出了问题。本应客观中立、只对法律、科学和事实负责的司法鉴定,由于诉讼参与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追诉倾向。而法院作为裁判者,受其审判工作的地位决定,更不宜自己做鉴定。
“改革除了要消除旧体制给执行带来的不良影响,还要消除其中的利益影响。”王敏远对本报记者说。有学者透露,一个中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年的鉴定收入和回扣可达上千万元。
自2000年起,王敏远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讨论。统一管理是无可争议的方向。但有些实务部门对此却持反对态度。
2004年12月28日,以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为组长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指导中国司法改革的官方文件,直接明确了司法鉴定改革的目标和根本方向。
“如果没有中央的介入,恐怕很难达成一致。”王敏远参与了《意见》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利益好解决。”
2005年10月1日,《决定》正式施行。《决定》的核心内容,一是将行业管理权收归司法部,二是撤销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仍然保有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自此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法院的鉴定业务全部停止,所属鉴定机构撤销或者脱钩;侦查机关不再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
统一管理还是各主炉灶?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的办公桌上,堆放着来自各部门的改革方案。
按照霍宪丹的说法,“统一管理”是按照行为模式来管,只要符合《决定》规定的,都应该纳入到统一管理的范围。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主要是社会鉴定机构,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仍有距离。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仍由自己管理。
权威人士透露,地坛会议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决定的态度最为积极;公安机关按规定也颁布了管理办法,但没有完全接受统一管理;检察机关态度谨慎,对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接受统一管理还是自己管理未作表态,也尚未颁布新的管理措施。
作为司法鉴定改革的牵头单位,司法部正在做的很多工作都是“协调”。
“有关规定由我们牵头,各有关部门讨论修改”。霍宪丹说,近期内,司法部和安全机关将联合发通知,规范其各州管理。
今年5月,原直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人员和设备,整体并入中国政法大学,与原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合并组建成“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这在主管部门看来是最理想的一种模式:立场中立,学术前沿,设备现成,梯队完整。霍宪丹说,目前不允许个人举办司法鉴定机构,国内迫切需要权威性的鉴定机构。“我们甚至会主动跟一些科研机构接触,希望他们从事鉴定业务。”
在《决定》草案的修订中,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要求门槛降低。霍宪丹说,如果按高标准要求,某些省市甚至没有一个合格的鉴定机构。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陈瑞华认为,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化”之后,要避免出现当年律师“社会化”带来的恶性竞争、道德堕落等问题,迫切需要有行业协会来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