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龙平川)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5类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意见》指出,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既是检察院的领导,也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官,应当全面履行职责,成为依法办理案件的带头人和行家里手,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率。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对于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的主要方式,《意见》作了具体要求。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依法履行领导、指挥办案,主持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职责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办理案件:讯问重要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主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突破;主办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阅卷审查等,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其中,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副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应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出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发表出庭意见,参加法庭辩论;主持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必要的公开审查;直接接待重大控告申诉案件或长期上访的涉检案件当事人,并进行复查处理。
《意见》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应当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考核范围。
据悉,自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起到了表率作用。此次《意见》的颁布,旨在将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相关评论见今日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