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长时间把守大门算不算加班?成都某研究院宿舍区的门卫老高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将研究院告上法庭。老高认为,自己9年来每天至少工作16小时,研究院应该支付自己各种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武侯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老高的诉讼请求。
门卫告状 讨要14万加班费 1998年,老高和某研究院签订了劳动合同。老高主要负责研究院宿舍区的门卫、自行车安全及小区清洁卫生工作,工作为“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宿舍区只有老高一个门卫,所以他一直没有休息日。每天早上6时30分开门,晚上11时关门(夏季为零时)。对于老高来说,门卫室既是他的办公室,也是他的寝室,他和妻子在这一住就是9年。
今年8月10日,由于老高不和研究院签《劳动用工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丢了饭碗的老高认为,9年来,自己每天都在超时工作,研究院从未为自己安排休息,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未果后,老高一纸诉状将研究院告到武侯区法院,要求其付给自己这些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万余元。
单位回应 平时上班不算加班 法庭上,研究院对老高的说法予以驳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非生产性值班门卫的特点,老高一家吃住均在门卫室,水电气费均由研究院负担,院里还无偿提供了一套住房供其使用,连关门后收的开门费也进了他私人的腰包。”研究院认为,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老高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平时上班不算加班,研究院不应支付老高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此外,合同上还有省劳动部门的签章,说明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
“研究所虽然不应该支付老高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实际上,单位仍以"加班及夜间巡逻费"的名义给了这笔钱,前后一共9000余元。另外,研究所已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00余元。”研究所称,单位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老高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不支持门卫讨要加班费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门卫值班人员的工作性质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其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老高和研究院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了确认。
“合同约定的工作是包干的,老高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可见其认同了"不定时"的工作性质。此外,他每天24小时都在值班室,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截然划分开。”法院认为,老高讨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研究所已支付了7000余元,超过了老高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数额。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高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武法记者杨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