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接洽”到单位后 每月从工资中扣一部分占为己有 这招明年行不通了
劳务机构派遣职工禁提成
薪酬须为“中介”、用人单位与职工三方约定 符合条件的临时人员将可“转正”
本报讯 (记者陶颖)劳务派遣单位将职工派到用工单位后,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归为己有,这招在明年行不通了。
今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继续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表示明年起劳务派遣用工将有特殊规定,薪酬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职工三方约定。
据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介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日渐“流行”,目前全市共有600多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有70多万职工被派遣到各行各业工作。
而过去劳务派遣单位,即职工们俗称的“中介”,往往和使用派遣职工的用工单位打“小算盘”。例如,“中介”与要派遣的职工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而与用工单位商定的是2500元,每月向职工发放工资时,等于有500元流入“中介”腰包,作为公司自己的利润。
柏澜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特别规定,禁止了这种有损职工利益的现象。
规定包括,一方面,职工的工资标准,必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出来,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从职工工资中提取费用作为自己的利润;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派遣职工的用工单位,不能再撇开职工“密谋”,之间订立的经济协议中涉及到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派遣期限等,必须明确告知职工。
柏澜同时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临时性、附属性和可替代性工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主营性业务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等,则不能使用。
据介绍,近期劳动保障部将出台细则,明确哪些工种是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而明年起,从事企业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职工,将逐渐转为企业正式职工。
特别提示
工作超时限则为“全日制”
有市民反映,有企业在年底前,将工作年限短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等,重新签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即职工成了“小时工”。但工作量、工作时间依然不变。
柏澜表示,这属于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对工时数有限制,职工在同一单位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签约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职工,工作时间超过该规定,则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新闻背景
“劳务派遣史”将近30年
据《法制日报》报道,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1979年11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一家日本公司的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目前,国内有许多公司都加入了派遣的行列。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人,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类主流人员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还有一少部分人则为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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