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易先生被犯罪分子逼迫交出了银行卡、身份证和账户密码,并被取走了13万元的银行存款。事后,易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没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遂状告银行并索赔一半损失。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钱被盗走银行有责 易先生诉称:2005年5月30日,他在某银行深圳市分行梅林支行处开户,并领取了理财金账户卡。2006年1月3日,易先生被犯罪分子段某某等挟持,被迫将自己的身份证、账户卡及账户密码等提供给段某某等人。当天,段某某等持易先生的资料及名为“谭某”的身份证,在该银行深圳市分行黄木岗支行办理了柜台取款手续,取走现金13万元。
易先生认为,某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下属两个支行的工作人员未能认真核实段某某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致使段某某得以假冒“谭某”的名义领走其13万元存款,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及其下属的黄木岗、梅林两支行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6.5万元。
此案开庭时,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和梅林、黄木岗支行都辩称:易先生自己将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提供给犯罪分子,直接导致了存款被他人提取的后果,黄木岗支行审核取款的操作程序并无违规之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罪犯:以女色引诱骗取账户密码 福田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1月2日,段某某等人以女色引诱方式,将易先生诱骗至出租屋内,逼迫易先生提供了账户卡、身份证及帐户密码。当年1月3日,段某某持“谭某”的身份证在黄木岗支行处提取现金13万元。她提款时向银行柜台人员出示了易先生的身份证、账户卡及“谭某”的身份证,并输入了正确的账户密码。黄木岗支行的业务员及业务主管对提款手续进行了审查。后易先生报案,警方将段某某等抓获,经福田法院及深圳市中院两审,均认定段某某等犯有抢劫罪,并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认为,易先生与某银行梅林支行存在存款合同关系,易先生享有利用账户存取款项的自由,梅林支行则负有保障易先生资金安全,按易先生的指示支付账户内款项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及银行业操作惯例,应认为密码及身份证构成银行识别存款人的唯一性标识,只要取款人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件并输入了正确的账号密码,即应认为银行完成了对取款人的身份核实义务。
犯罪分子段某某在办理涉案13万元款项的提取手续过程中,向黄木岗支行提供了与开户申请书记载相一致的身份证件,准确输入了易先生的账户密码,顺利通过了银行操作系统中的身份鉴别程序。此外,段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谭某”性别相同、年龄相若,单纯依据照片,黄木岗支行难以判断出段某某是否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即使没有“谭某”的身份证,段某某也完全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来办理提款手续。因此黄木岗支行在为梅林支行代办客户取款手续过程中并无过错,梅林支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易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