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劳动者来说,正当维权和避免“无谓诉讼”同样重要。新华社发 | |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三年多,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高涨。然而,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部分劳动者“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形而提起索要加班工资的仲裁以及诉讼,但最终没能获得支持的情况,也不时出现。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为因认识有偏差而败诉的劳动者往往归咎于法官和法院,而不是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作为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笔者结合案件谈谈常见的几种认识误区。
特约撰稿 胡高崇
值班不是加班
案例回放:谭先生原为光大物业公司员工,担任电工职务。2010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谭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谭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783.9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谭先生的工作时间问题,光大物业公司与谭先生各执一词:谭先生说是倒班制,工作时间为上两个星期白班,上一个星期夜班,平均每周休息一天,夜班周不休息,白班时中午吃饭时间为45分钟,夜班时不吃饭,白班、夜班工作时间均为12个小时;光大物业公司则认为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上12个小时、休息36个小时。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考虑到光大物业公司应负有考勤义务,故法院采信谭先生的主张,认定谭先生实行倒班制。但结合谭先生作为公司电工的岗位性质以及住宿由公司提供且住宿地点距离工作地点较近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谭先生夜班工作时间为值班,不宜认定为加班。本案中,公司未将工资结构补充规定及发放年终奖励的通知有效送达谭先生或者向其公示,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考虑到谭先生确有年终领取年终奖的情况,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该公司已经将谭先生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以发放年终奖的形式予以支付,法院认为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谭先生工作期间延时工作加班工资。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谭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783.9元。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是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予支持。这种值班情形大量的存在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岗位中。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的强度酌情确定加班的时间。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