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保险金调整为455元、385元
去年12月26日,我市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55元和385元。
发放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最新标准,从2007年12月26日起, 成都市对全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分为两个档次。
月最低650元 (每日31.07元)、小时最低7.10元,包括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月最低550元(每日26.29元),小时最低6.00元,包括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金标准一般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我市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455元/月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385元/月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领取时间: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无求职愿望停发失业保险金
据悉,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具备一定条件: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报记者 黄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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