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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委员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 成立专门保护机构

  委员呼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

  核心提示

  “慕马案”的举报人周伟举报后连遭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并最终因劳教期间备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撒手人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受到威胁,“就是为了要你的命”;吕净一举报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结果先是被免职,接着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遭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一桩桩案例不断暴露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

省政协委员张景林建议建立证人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举证环境。

  事件:

  指证受贿遭报复

  据媒体报道,54岁的湖南岳阳男子邓镪保,日前在闹市区被他指证受贿的平江县房产局原局长唐法安等人暴打,并让他当着数百名围观群众下跪,还逼迫他签下1.2万元的“欠条”和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证明”。这是一起被判过刑的人员打击报复证人的典型案件。与一般报复案所不同的是,唐法安当年受贿4万元,正是邓镪保牵的“线”,邓的身份有点接近香港警匪片中的“污点证人”。然而,证人就是证人,不管其有没有污点,当街殴打证人以及逼其下跪、写欠条都已触犯了刑律。查阅资料可以发现,在许许多多报复证人的案件中,唐家父子的行为还不是最恶劣的,证人在现有司法环境下得到的保护远远不够。

  原因:

  担心报复不作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顾虑很多:有的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有的怕耽误时间;有的因与犯罪嫌疑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证;有的被金钱收买或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有的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有的同情犯罪嫌疑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有的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上列中,证人对“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所以不敢冒险作证。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却寥寥无几。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残害证人的事情,行为人却没有受到惩罚,那么该案件的其他证人很可能拒绝作证。

  建议一:建立预防性保护制度

  针对这一现状,张景林建议,重视证人的保护,逐步建立相应的预防性保护制度。张景林认为,在诉讼前后或者损害发生前后,对于申请救助的相关证人采取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不仅包括审判之前和审判过程中的保护,还应包括审判结束之后的保护;加大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加大对证人和证人家属的人身和名誉权的保护。法律对于侵害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等权利,在处罚上并没有规定从重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设定从重情节,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让证人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应当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张景林建议将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当然,证人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其他机构(特别是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配合和帮助,以便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每位证人进行有效保护”。

  “明确证人保护对象范围。”张景林认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不仅是证人本人,而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因此,证人保护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因为证人保护制度所保护的是一个信息源,保证的是追诉犯罪的相关信息不致因恐吓行为而减少、枯竭,另外,在保护的内容上,不仅要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尊严不受侵害,还要保护证人的财产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宁等多个方面。

  建议二:多种保护方式相结合

  张景林还建议,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庭前保护是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采取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如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身份保密等;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应派出警察进行24小时全程保护,以预防他人对证人进行恐吓和打击报复。庭中保护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隐名保护:证人在作证中隐匿其姓名等个人自然情况,仅作为第×号证人作证;(2)遮蔽保护:证人作证时,用脸罩或隔离板等遮蔽证人的面目;(3)回避保护:证人作证时,被告人暂时回避,由其辩护人代其发问质证等。我国现行立法侧重于证人的事后保护,而对证人的庭前和庭中保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中,证人在作证前因受威胁、恐吓而不敢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证人当庭公开作证而庭后因此受到打击和报复的也时有发生。

  “立法的完善是实现证人保护的重要前提,而司法工作中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关键。”张景林在提交的提案中说,要扭转当前“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假证”的局面需要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我们在要求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为公民作证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免除其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让证人‘不再流血又流泪’,实现真正的‘奉法者强则国强’。”

  实践:只涉及刑事诉讼证人

  据了解,为了切实保障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镇平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证人保护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定证人保护的范围、组建保护证人小组、设立证人保护资金、建立证人档案、建立证人自愿接受保护警示制,保护期限为案件二审终结。该办法的出台为公诉阶段保障证人权利工作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做法:

  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证人

  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立法外,不少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公约之外,不少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世界上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还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即针对那些应出庭但不愿意出的人,法院可以发布强制出庭令,命令其必须出庭作证。对于始终不出庭者,法庭可因此判其藐视法庭罪,或者是妨碍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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