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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告《知音》侵犯名誉权 指其内容“虚构”

闫光富认为今年第5期《知音》杂志上有关自己的报道内容“属虚构”,遂将其告上法庭 记者 刘嵩 摄
闫光富认为今年第5期《知音》杂志上有关自己的报道内容“属虚构”,遂将其告上法庭 记者 刘嵩 摄

正是这篇报道惹出争议(资料图片)
正是这篇报道惹出争议(资料图片)

  死刑犯告《知音》侵犯名誉权 指其内容“虚构”

  为逃避百万债务,闫光富将债主杀害并抛尸,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2008年第5期《知音》杂志报道了闫光富与被害人之间的恩恩怨怨,报道中还写了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这些内容“属虚构”,遂将《知音》杂志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昨日,记者从忠县法院得到证实,此案将于3月26日在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由

  为逃百万债务杀死债主获死刑

  去年6月1日,忠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忠州镇阮女士的电话称,丈夫李某失踪。警方经过初查认为,李可能遇害,而且与李有多年经济往来的闫光富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闫抓获归案,闫对杀害李某的行为供认不讳。市二中院审理查明,闫光富系当地一建筑老板,在与李某长期交往中,共欠下李某百万余元债务。李曾多次要求他归还。

  2007年5月中旬,闫光富伪造一份李某欠其126万元的承诺书。当月31日下午,闫光富便邀约李到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21号附1号的门面算账。算账过程中,闫光富持钢管猛击李的头部等处,致李当场死亡。随后,闫光富将李的指印盖在伪造的承诺书上,将李某的尸体装在自用小车后备厢内,抛弃于重庆市石柱县王场镇蚊鱼村小地名水晶岩,并在抛尸途中将其给李出具的欠条烧毁。去年12月20日,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音》报道称他“纵情声色”

  闫光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尚在二审阶段。但就在这时,闫光富的家属发现《知音》杂志最新一期即2008年第5期刊登了一篇题为《百万债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敌邪恶附体》的文章,稿件约6000字,署名慧明。文章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他杀人抛尸这一事件。报道说被害人李某“乐善好施,是当地有名的儒商”,还曾帮处于事业低谷的闫光富走出困境。而因为欠款,“兄弟”转化为仇人。

  报道称,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化名王宇娟)看到闫光富长时间借款不还,便劝丈夫向他要款,因为她发现闫光富已经变了,说他“有钱养情人,没钱还债”。报道说:2003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宇娟的一个女友在长江边上散步,突然看到闫光富抱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孩亲吻,并搂着女孩上了他的私人轿车。事后,王宇娟和丈夫进一步打听得知,闫光富除了这个情人,还与其他女子有染。纵情声色,不断地让闫光富花钱如流水……

  索赔万元精神损失下月审理

  一审被判死刑的闫获悉后,当即委托律师将《知音》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据其代理律师称,闫光富夫妻多年感情很好,儿子都已大学毕业。况且,他有无情人,是否纵情声色,与杀人案没有关系。《知音》杂志的报道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案件。闫光富虽为杀人犯但也有名誉权,他认为该报道失实,请求《知音》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于法有据。据悉,此案将于3月26日在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昨日,记者试图与该文作者联系,但由于作者用的是笔名,杂志社也没有透露其身份。杂志社一位姓孙的编辑称,此稿的责任编辑暂时不在,其他领导的电话不便透露,并称杂志社已经知道此事,但没有发表看法。

  说法

  政治权利被剥夺仍可起诉

  闫某作为死刑犯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昨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解释称,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事公共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此外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从法律上讲,人格权与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专属自然人的权利,不因为政治与法律上的身份、地位而受影响。死刑犯和普通守法公民一样,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名誉权不会被剥夺。倪世钧说,闫以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是适当的。但对于杂志社是否构成侵权,则要看报道的基本事实是否属实。

  若执行死刑继承人可诉讼

  闫光富杀人抛尸案件尚在二审,假如终审维持原判并经死刑复核确需执行死刑,而闫状告《知音》杂志的民事案件尚未了结,法院能否“枪下留人”,待他将这场民事官司打完以后,再执行死刑?

  倪世钧律师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不会“枪下留人”。他说,假如闫被执行死刑,法院可待其继承人确定后,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

  短评

  名誉和生命同样重要

  阮化文

  乍一看这篇报道,可能会产生某种疑惑,一个一审已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要为自己的名誉权打官司。在这个时候,难道还有比生死更重要的事情?是的,因为这名誉不仅仅涉及他一个人,还涉及到他的家属和亲友。所以,如果能够依法证明自己未曾像报道中说的“纵情声色”,即使他无法改变自己的死刑判决,至少会减轻妻子受到的伤害。既然人格权与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专属自然人的权利,那么它就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就应该和生命一样依法受到保护。即使到死时才明白这一点,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胜利。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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