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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企盼新法“阳光”普照(图)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月有余,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往往容易“雷声大、雨点小”——

  3月2日上午,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张鸣起(左一)、何喜奎(左二)、施杰(左三)、于宁热烈地讨论起《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几位委员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本报记者张宪摄

  听说记者要跑两会,远在深圳的湖南籍务工人员肖良给记者打来电话,“能不能建议代表委员关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肖良的女友在深圳某私营制衣厂工作,由于企业规模小,近日被另外一家企业收购了,目前正在“变着法儿”裁员,其女友就被列入了公司的“黑名单”。“新老板不让老员工干了,很多人就乖乖地走了。”肖良说,他曾参加过深圳福田区某街道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学习,知道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可惜“很多企业不组织职工学法,而不少工人并不懂法,因此权益被侵犯了也不知道,更不会维权了。”

  和肖良有着同样心声的职工不在少数。不少职工反映,《劳动合同法》的落实,在许多企业里是“雷声大、雨点小”。有的企业想招规避新法

  张金旭在某私营企业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他带来福音,企业主动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单位自己拟定的合同上虽然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内容等,但却不包括社会保险。明知“社会保险应当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他还是签了这份合同,毕竟“很不容易才找到这份工作”。具备风险意识的他,只能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他希望,“《劳动合同法》既然实施,就要真正落实该法所包括的所有内容。”

  在北京某小区担任保安的张德英就没有张金旭那么幸运了。张德英一家三口从山东来京务工已经三年,无论是当保安的他,还是当保姆的妻子,都是干一份活儿,挣一份儿钱,根本没人说要和他们签合同。张德英的儿子在某饭店工作,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后应得的工资至今没有拿到手。张德英说:“我们哪敢和单位作对,再说,我们没钱也没有精力去打官司。”

  处于弱势的工人们看到了新法的“阳光”,但这“阳光”还没有普照到每个人的身上。尽管一些企业不像过去那样动辄直接开除员工,但广大职工群众又面临新的难题:打法律“擦边球”,给员工穿“玻璃小鞋”……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

  不少企业变相“炒人”,使得工人们每天在工厂里“夹着尾巴小心翼翼”、“忍气吞声”地工作。“只要有谁带头提签合同要求,就会被公司上"黑名单",最终公司会变着法儿让你"自动"离开。”肖良说,那些被迫“自动”离开的员工,只有选择维权,追诉相关经济补偿。但由于“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少则三四个月,长则两三年,让很多选择维权的工人耗不起。

  而不少企业更是忙着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开始唱衰《劳动合同法》,以“增加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许多企业主并不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形成了错误的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表示,“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冲击的,主要是那些长期违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错误理解影响法律落实

  “法律之中还有不少需要细化的问题,还有一些政策层面的东西目前许多企业包括劳动者还没有完全理解。”郭军认为,正是这两点,造成了当前企业和劳动者,甚至包括不少专家学者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产生了争议。

  “许多企业还没有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就形成了观念上的紧张。”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正在准备提交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提案。

  目前许多公司利用《劳动合同法》中不详尽的地方,大打“擦边球”。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规定严重违反的程度,所以企业现在就针对这一条在做修订。”肖良所在的企业对用人问题比较敏感,以前对于何种条件下才算是工人违反规定而需要解聘比较笼统,而“正在修改的新规定里,偷窃等都被清楚地列进,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元,也可以解聘。”《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修改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对此肖良表示,目前一些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要维权也没那么容易。”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军认为“长期雇佣和"铁饭碗"有很大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解除,而且相比以前的法律,解除合同的企业责任并没有增加。”郭军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因为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让工人与企业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很多企业害怕自己遵守了法律,而其他不遵守法律的企业,由于执法力度不大在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却有可能得到利益。针对这一点,郭军在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和执法的问题一定要区别看待,不要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本身。”细则出台要有科学数据

  对于目前出现的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声音,林嘉表示,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毫无疑问,但还有一些条款太过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林嘉举例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连续"不够严谨。”林嘉表示,劳动者工作9年11个月时合同中断了几个月,此后又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这算不算“连续”。郭军也表示,“14条”确实存在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还需要劳动部门给予细化确定。

  针对类似的问题,林嘉建议,应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有据可依。但是,林嘉强调,《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清晰化而已。

  在各地方召开的两会中,不少代表委员也看到了《劳动合同法》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呼吁加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而劳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

  “细则作为《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之后再制定,因为这样将会更加灵活适用。”林嘉建议细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制定,并且应当考虑多方的意见,提高具体执行的有效性。汤素兰也表示,制定细则需要慎重,“最好经过权威部门的评估,提供科学的数据,测算对不同层次企业的影响。”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也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目前法律的操作性只是某些细节需要细化,不要急于去补充,在实践中看多了看全了,再慢慢补充,以提高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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