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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抵制艳照传播 > 搜狐网友倡议:抵制“艳照门”图片网上传播

景朝阳:“艳照门”事件,网媒社会责任之思考

  不可否认,最近一个月来,“艳照门”作为一个关键词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本来不应当被炒作却甚嚣尘上的热门话题。同时也迫使我们思考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问题。

  确实,网络给我们的生活注入了新鲜的因素,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所处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网络的积极作用。
随着互联网逐步融入到社会化发展进程当中,互联网的影响力越发强大,渗透进了社会组织的每个细胞。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是没有空间和时间的界限的,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网络信息,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是传统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将达到2.32亿之巨。在给亿万网民带来方便和快捷的网络服务的同时,网络运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主流的价值观为指导,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运营管理,以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把握新闻采编和内容传播行为的底线,构建和谐的网络传播的良好环境。

  但是,这次香港娱乐圈的所谓““艳照门”事件以及内地时有发生的网络“艳闻”(姑且这样概括那些以不雅行为取得公众关注的林林总总的事件)使得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面临严峻考验。

  大家都认同的一个事实是:如果没有网络的传播和扩散,所谓“艳照门”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说一些网络论坛、博客有意无意出格的话,那么作为一些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也令人极为吃惊地用大量版面跟风报道此事,而且我们非常诧异地发现本应当奉行新闻真实原则的各类媒体,不约而同地竞相使用“据传”、“疑似”这样极不负责的词汇,令人匪夷所思!要知道,官方背景的媒体承担的乃是“社会公器”作用啊!

  商业性网站尽管以盈利为自己的目标,但是由于一些大型的商业性网站(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具备传播新闻内容的板块和功能,已经具备传统媒体的基本特征,那么相应地就应当承担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任何企业一样,追逐商业利益是网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互联网世界里,点击率的高低对网站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没有点击率的网站,引不起网民的注意,得不到广告的支持,自然也难以获取广告收入。点击率在某种程度上与网络企业的利润直接挂钩。而另一方面,其作用的是社会大众的窥私心理,尤其是对社会名人的窥私欲望。网络企业是聪明的,在”艳照门”事件备受关注的时候,大肆渲染地加以报道,因为赚取网民的眼球意味着赚取了点击率,赚取了点击率则意味着潜在的无限利润。在“艳照门”事件中,与其说是网络媒体对热点的追踪,不如说是对热点的商业利用。在网络企业面对艳照门事件如获至宝甚至狂欢的时候,受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博客尽管有私人性的成分,但是由于其可以被不受限制地访问浏览,具备可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不能认为是纯粹个人隐私的空间,我认为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微型的网站。我想,博客的主人随意地发布淫秽信息和其他危害社会的信息,不应当成为法律的盲区。个人通过邮件系统传播信息,原则是可以的。但是群发不健康内容的邮件给不特定多数公众的做法在法律上难辞其咎。聊天工具亦然。一些论坛个人经过注册后,可以发布互动信息。但是论坛的管理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内容监督职责,而不能成为不健康信息传播的雷池之外的乐园。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网络运营者的行为:在追逐网站点击量和所谓的人气的时候,应不应当有公序良俗的底线?应不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应不应当充分考量公众的感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尽管网络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坚持和发扬,但是这次的跟风报道无论如何也超出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公众失望地看到:网络媒体在这次艳照门事件中似乎没有坚守好应有的底线,似乎对个人的隐私权视而不见,似乎对公众的感受充耳不闻,尤其是对青少年形成了不良影响。据报道,广州的中学生孩子们热议“艳照门”,不断搜罗最新艳照,这引起很多家长及老师的担忧。我们看到的是:网络媒体非常“勤奋”和“敬业”地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报道所谓“艳照门”的最新进展,把一张张极其隐私甚至淫秽的图片一鼓脑放到网上,可以说对事件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的,只有在互联网的世界中,成千上万的照片才能一夜之间落入无数媒体无数网民之手——这是网络的固有技术优势。然而如果网络的运营者滥用这种技术优势,放大丑闻事件的负面社会效果,那么受到伤害的不是网络运营者自己,而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此类事件可能属于对于公众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与其责备当事人和网民,不如在网络本身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我认为,网络运营者至少不能忽视两个社会责任:

  其一,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当多的网络运营者所拥有的网站原本就经常为网民浏览,即使“艳照”的不雅部分被打上了马赛克,可是不堪入目的整体形象,仍然为人们所浮想联翩,尤其对于浏览网页的未成年人来说,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伤害是难以估量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不适合未成年浏览的网页并没有限制的标志(如同香烟和烈性酒一样,建议网络也应当有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强制措施)

  其二,妥善保护个人隐私,坚守公序良俗底线。网络运营者不能够利用自己的快速而大范围的传播优势、无所不搜的搜索引擎技术,不受限制地发布任何人的隐私信息。我认为国内网站这方面的问题是普遍的,不仅仅是此次事件,现在披露个人隐私似乎成为一些网站的“法宝”,此风当刹!从法理上来说,陈冠希等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商业价值,其个人隐私按照侵权法上“公众任务隐私权受限原则”自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披露不是没有底线的,这个限度虽然很难以用精确的数据加以量化,但是网络盛传的这些“艳照”是否已经超过这个限度,对于任何具有基本常识的人来说,这个判断是再简单不过的。只可惜,公众似乎高估了网络运营者的判断能力,而网络运营者在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迷失了自我,伤害了社会,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同时也给网络运营者自己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

  应该说我们目前有一些互联网的自律规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从网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毕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终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我认为应该就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建议尽快完善网络内容编审和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得媒体生态和全社会的信息传播机制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其实不仅仅是网络媒体,传统的平面媒体和广电媒体一样都必须树立与其传播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意识,恪守媒体伦理,坚持新闻道德,营造一个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媒体环境。如何才能使得网络趋利避害,成为良师益友而非洪水猛兽呢?在我看来,网络必须牢牢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弘扬主流文化,反对以不雅文化为时尚的不良风气。让网络奔跑的野马辅之以法律的缰绳,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

  这个不该发生的艳照门事件已经月余了(之所以这也说,是因为陈冠希的个人偏好和个人选择纯粹属于他个人的事情,我认为适当的文字报道是可以的,但大量的媒体资源过度报道这样的事情显然极不正常),不过看来许多网站似乎并不想急于关上这扇“门”,直到今天,仍然在卖力地进行后续报道。

  “艳照门”该休矣!!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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