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和委员热议《劳动合同法》,多数认为有利调整劳动关系
本报特派记者 傅汉荣 周乐瑞 许琛
连日来,在全国两会会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引发的各种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多数代表和委员认为新法有利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因误读法律条款或理解不正确产生了不少疑问。
在两会现场,各种观点的碰撞也甚为激烈。
观点一 新法鼓励员工向企业叫板? “几个月前,我们专门到珠江三角洲、粤东和粤西的企业调研新《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工商联会长陈丹说,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对法律条文认识有误区,不少企业对无固定期合同的相关条款认识顾虑比较大,认为有利于劳动者的单边条款容易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企业精英随意跳槽离职;二是部分工作懒惰能力平庸的员工留在企业,削弱了原有的良性竞争氛围,“还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鼓励员工向企业"叫板"。”
陈丹说,一些企业误认为,现在只有员工可以炒老板,而老板要炒员工就很难,一定要协商到双方同意,“这是对新法的误读或误解。”同时,一些企业未能站在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角度考虑问题,对现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矫枉过正表示了忧虑,将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一些企业搬迁或倒闭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观点二 新法使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陈丹说,调研还发现:很多企业普遍认为用工成本增加,成本提高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试用期雇工的成本提高;二是解雇成本提高;三是使用临时工的成本提高;四是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增加。
全国人大代表李林楷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那些劳动密集型、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来说,成本的确会增加,但对于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福利待遇好的企业影响就不是很大。李林楷说,企业应积极应对,改革旧的管理模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企业对职工好一点,也会激发员工的热情,对企业作出更多贡献,有时成本增加一点,收获也会更多一些。”
观点三 企业用工自主权受到影响? 陈丹说,调研中,有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与过去的劳动法相比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还有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而且还规定“老、弱、病、残”的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随意丢向社会,变更《劳动合同法》要协调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调整工作岗位也要与员工沟通,这些都使企业自由、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受到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依然拥有用工自主权。事实上,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从实际效果来看,反而是扩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观点四 新法是否影响投资和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表示,新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细化,“如我们兼并省外一个企业,有很多年龄偏大、技能相对比较差的员工,我们照《劳动合同法》给他们补偿,但他们却不想走。”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认为,《劳动合同法》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的思想,但瑕不掩瑜,极个别条款跟现实有差距,有人担心它会导致企业外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与其守法经营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
全国人大代表蔡妈辉表示,从长远看,我们更希望看到能够客观反映经济增长的就业,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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