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振华:有损于环境行为的企业不可能上市
2008年3月11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振华副主任、环保总局张力军副局长,就环境资源和节能减排问题答记者问。
[香港文汇报记者]请问解副主任,现在重污染行业中想要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2007年首轮十家核查上市的企业中,包括有几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请问环保核查机制的出台对能源型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对能源股上市或集资起到限制作用?
[解振华]根据新颁布的《节约能源法》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的新建项目要实行节能评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是不可能重新建设。对于上市企业,环保总局过去有规定,对所有上市企业,首先要审查它的环境行为,上市企业要对环境负责。如果不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做有损于环境行为的企业,这样的项目、企业也不可能上市。这样的措施,再加上节约能源法节能评估制度的实施,基本上能够保证上市的这些项目企业在环境方面、节能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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