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11日专电(记者王志)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衣物洗涤消费纠纷的责任认定办法和处理标准。其中,对于确属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损坏和丢失,经营者最高将赔偿消费者20倍的洗涤费。
根据山东出台的办法,在承接送洗衣物时,经营者检查后,应将衣物上的污渍、磨(破)损等残缺或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的效果,向消费者告知,并在洗涤凭据上注明,由双方签字确认。如发生漏检等情况,经营者要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书面确认后再洗涤,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经营者承担。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出现下列四种情况需承担责任:顾客送洗的衣物6个月内丢失的;未按操作规程或衣物洗涤标识说明要求操作造成衣物损坏的;经营者有漏检后发现的问题,未征得消费者认可进行洗涤引起争议的;超出约定取衣期限,未能及时通知消费者的。
山东还明确规定,对确属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损坏和丢失,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联系,按以下内容协商处理:洗涤后衣物出现洗涤质量问题,经修补仍有穿用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此衣物洗涤费的1倍-6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此衣物洗涤费的10倍-20倍金额赔偿,但不得超过衣物的实际价值。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