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中国煤炭报报道,“希望国家出台向煤矿井下职工倾斜的政策或补助政策,以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从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全国政协委员苏立清在发言中呼吁。
“煤矿井下职工平均工作年限为31.6年,平均退休年龄为54岁,而井下退休人员平均死亡年龄是65.5岁。
同社会平均水平相比,煤矿井下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约短6.4年,平均死亡年龄约早4.3年……”这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摘自苏立清委员的提案。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透露,从2008年起,中国将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按月人均100元的水平往上提高,对其中一部分退休比较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这个基础上再提高40元。但即便这样,全国退休人员1200元的平均退休金仍无法负担目前的高物价、高房价、高医药费。
据对煤矿井下退休人员平均年龄测算,他们在退休后只能领取11.5年养老金。国家政策规定,井下作业职工可以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这体现国家对特殊工种的人文关怀,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前5年退休的井下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会有所减少,导致煤矿井下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低于其他行业职工及社会平均养老金水平。
苏立清委员举例说,在江西省,1952年4月出生、1972年5月参加工作的一名井下矿工,55岁退休,月养老金为869.01元;按特殊工种折算5年工龄参与计算,月养老金为972.26元;而按60岁正常退休计算,月养老金为1594.99元。这种差异显而易见。
“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惠民政策让企业退休职工感到安慰,但煤矿企业职工待遇过低的问题,特别是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差距过大的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
李滨声委员说:“目前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水平与他们曾经作出的贡献反差太大。”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之一,在于发放标准的“缩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运用一种安全稳定机制来弥补市场分配缺陷,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向特殊群体倾斜的一种制度。但现在看来,煤矿井下退休人员的受益并不大。”苏立清委员建议,将煤矿企业井下职工作为特例,按国务院规定,每井下工作1年增加3个月折算工龄,并计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同时,调整相应的缴费工资基数指数,建立煤矿井下职工倾斜政策或补助政策,提高这些特殊群体的养老金水平。
有委员建议,中央财政应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补偿基金,专门对这部分企业退休职工给予必要而适当的经济补偿。
李滨生委员提出,要制定和健全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增长的相关政策与长效机制。对于建立退休金个人账户之前的企业老职工,其提高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国家负担;对虽然建立了退休金个人账户,但享受时间很短的企业退休职工,其提高退休金的资金来源,应由国家和企业共同负担。(李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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