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具有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宪法职责
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就会产生对政府的请求权
学会从宪法角度来思考权利 莫纪宏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中的公民个人依据宪法规定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近代各国宪法,都将对宪法权利的保护视为人权保护的中心。国家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机关应履行宪法权利保障职责,否则,宪法上的权利规定得再好也等于零。因此,在建立和健全我国国内法上的人权保护体系时,应当学会从宪法角度来思考权利。
由于宪法权利本身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所以,能够作为宪法权利存在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基本人权;另一类是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基于其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最低的社会福利,也就是说,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这两类权利在宪法上很少加以明确地区分,只是依据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保护人权的实践要求来加以确定。
国家和政府具有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宪法职责。政府存在的宗旨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最基本的国家责任,它在具体承担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关的宪法职责。因此,在宪法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辩证关系。政府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就其性质来说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这也是公民权利宪法保护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既有消极的不作为的责任,也有积极的作为责任。在不作为责任中,政府主要是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宪法权利中的自由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在作为责任中,既包括政府有责任来排除各种妨碍宪法权利实现的阻碍因素,同时也包括政府积极地创造条件来促使宪法权利的实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条文中,都在规定宪法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或者政府在保障这些宪法权利实现方面的重要职责。
宪法权利由于以政府的保障责任作为实现的前提,因此,相对于一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而言,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就会产生对政府的请求权。普通公民侵犯了宪法权利的行为,政府仍然是受害者行使请求权的对象。因为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来阻止公民宪法权利被侵犯,这里侵权的主体不仅是政府,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如果是后者,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制止。只有在政府放任不管的情况下,受害者才能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政府积极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职责。
宪法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宪法权利在被侵犯之后,可以获得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的救济,而一般的法律权利,很难上升到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的途径来加以救济。如一般的民事权利被侵犯之后,往往可以通过民事审判来加以解决;行政法上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是,宪法上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都是比较复杂的,有时需要作出政治判断才能加以解决。此外,通过宪法监督主体对宪法实施所进行的监督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宪法权利。与宪法诉讼不同的是,通过宪法监督获得保护的宪法权利不是通过受害者行使宪法上的请求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宪法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能来主动加以保护的。
学会从宪法角度来思考权利 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超越一般法律权利的“视野”,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来寻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和平衡,从而进一步提高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水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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