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此后,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提出选举法的修改将在今年进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等纷纷提出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成为选举法修改的焦点话题。
同时,流动人口参加选举、选区划分等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逐步消除城乡比例差别 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的4倍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4倍。
1953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为8∶1;1979年修改时,比例依旧。42年后,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将其改为4∶1,至今已沿用13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几年前,一些人大代表已开始关注此问题,经过调研,提出了修改选举法的建议。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宪法学者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是其细化。选举法自1953年制定以来,至2004年曾经多次修改,其方向、内容等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历年来人口普查、抽查以及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和乡村的居民人数比例,1954年是13.26∶86.74,1982年为20.6∶79.4。而到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6.09∶63.91,到2007年年底,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比为44.9∶55.1,近几年来比例平均每年消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很可能会达到甚至于超过50∶50。
按照代表们的建议,应取消选举法中有关“1/4”的规定,代之以“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
基层农民代表增七成 拉近城乡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差别的探索须依法逐步展开 城市人口增加,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面对这一现状,在各地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对于拉近城乡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差别的探索也在逐步展开。
专家指出,这种突破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其实,现行选举法中对此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如果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到1∶1。
选举实践中,以农民身份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也在增加。
今年3月,近3000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亮相”人民大会堂。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基层农民代表增加了七成多。数字变化传递一种信息:代表结构正在逐步优化。
上海、广东和重庆三地选出的朱雪芹、胡小燕和康厚明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因为他们的农民工身份成为舆论焦点。
周洪宇说,近年开会期间,在湖北代表团发现了很多新面孔,互相一打招呼,原来他们都是农民代表:监利县交通村八组农民朱建华,广水市生猪养殖大户黄俊,英山县百丈河村党支书王金初······
学习,让农民代表更会履职 农民代表辛喜玉从太紧张、提建议不清晰,到5年完成调研材料60多份,提40件议案、建议 农民代表增加,是否会影响履职质量?有人担忧。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张明新说:从上届开始,我们组织一些新代表尤其是来自基层的代表,有计划地学习宪法和《选举法》等,开展专题调研、履职交流等,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履行代表职责。
辛喜玉来自湖北省丹江口市茅腊坪村三组,她承包荒山、养殖肉鸡等,是一位“脚踩黄泥巴、头顶芦苇花”的代表。2003年,辛喜玉第一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开会,心里很激动,在小组发言时有些紧张,所提建议不太清晰。“后来慢慢适应了,感觉责任更大了。”
过去5年,辛喜玉完成调研材料60多份,提出议案、建议共40件。每年人代会期间,她就抓住机会,向其他代表请教、学习。
张明新说,人大代表需要关心国计,也要洞察民生,农民代表最熟悉农村的情况。他们关心的多是身边的“小事”,而这些“小事”往往是广大群众最需要解决、不可缺少的。周洪宇代表也认为,不能因此低估其参政能力和水平,总体来看,农民代表还应适当增加。
完善选举法“急不得、缓不得” 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人数相对偏少,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选区划分要更加科学等问题亦受关注 在今年人代会期间,除了逐步实现城乡“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一些代表还建议,改善人大代表结构,进一步增加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民和工人代表;优化代表结构,把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进代表队伍等。
选举法修改受到关注的内容,不仅仅是城乡人口比例问题。
作为一位研究宪法的学者,周叶中教授认为,选举法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不足。
比如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人数相对偏少。目前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中呈现“两多”现象:领导干部多,“社会精英”多;相比之下,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较少。这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反映基层民意,不利于加强人大代表与其所代表的选民之间的联系。
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需要完善。现行选举法的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我国现有1亿多农民工,还有大量其他流动人口。他们不能在务工地参加选举活动,又不便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活动。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权利,选举法没有相应规定。
候选人产生方式需要完善。现行的候选人产生方式有两种:组织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实际上前者占多数,导致一些人误以为人大代表是“荣誉和待遇”,缺少应有的责任感。
选区划分要更加科学。目前选区划分以单位为主,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单位大小不一,大单位和小单位划在一个选区,小单位基本没有“发言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单位意识渐渐弱化,以地域为核心的社区意识逐渐突出。仍沿袭以单位来划分选区,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体现不够,尤其是在基层,差额选举的意义受到限制。
“要重视民主的实质,也不能忽视民主形式的作用。”周叶中教授说,选举民主是最基本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否科学对人民民主的实现至关重要。当选举原则发展比较成熟时,关注的重心应该转向程序建设。
周叶中说,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除了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外,还应该关注划分选区,考虑以社区等为基础、规范候选人提名,完善代表介绍程序等。
周叶中认为,从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来看,这些问题正在改善。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逐步完善,与此相适应,选举法的修改也应结合具体国情和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超越现实状况不行,太慢了也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完善。”周叶中如是说。(记者张志峰)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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